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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委托事项:1、项目名称:2、具体内容及要求:3、乙方应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该委托项目。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2、上述费用按方式,自约定事项完成后日内支付完毕。三、甲方义务及责任: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代理费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3、乙方未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不收取代理费用。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不允许自然人或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承接税务代理业务。惠州公司税务代理中心
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地方税务机关当日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即时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惠州公司税务代理中心税务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税。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第二十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第四章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第五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
税务代理相关文件编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发文时间:1994年09月16日文号:国税[1994]211号章总则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是任何活动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第五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第二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师已死亡;(二)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给委托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这些都应当由受委托方来负责。惠州公司税务代理中心
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相关事宜。惠州公司税务代理中心
纳税人应当详细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的章程、协议、合同、证书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和涉税文书税务中介机构提供税务代理服务应提供交付终的工作成果即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或涉税文书。税务代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标题;委托人名称;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代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代理结论及评价;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委托人取得的税务代理报告,应由承办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惠州公司税务代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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